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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簡字第四七六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張育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交簡字第四七六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第一行,時間更正為「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十時許」,及補充「甲○○未受傷」外,餘引用之。

二、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錄法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張 育 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馮 澤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簡字第四七六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