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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二四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王漢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二四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甲○○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三號、第二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所偽造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新港乙○○董事會感謝狀肆紙上之「嘉義縣新港乙○○董事會」印文各壹枚,共肆枚;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大甲戊○○感謝狀肆紙上之「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大甲戊○○董事長」印文各壹枚,共肆枚,及財團法人北港丁○○董事長曾蔡美佐謝函肆紙上之「財團法人北港丁○○」印文各壹枚,共肆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犯罪事欄第五行倒數第四字以下補充「並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資行使」;最後一行以下則補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國家稅收課徵之正確性及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新港乙○○董事會、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大甲戊○○與財團法人北港乙○○董事長曾蔡美佐之信譽」。另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新港乙○○董事會感謝狀四紙上分別有「嘉義縣新港乙○○董事會」印文各一枚,共四枚;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大甲戊○○感謝狀四紙上分別有「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大甲戊○○董事長」印文各一枚,共四枚,及財團法人北港丁○○董事長曾蔡美佐謝函四紙上分別有「財團法人北港丁○○」印文各一枚,共四枚,均為偽造之印文等情,此有該三家單位所出具之函文及其附件在卷可稽,雖前揭感謝狀、謝函原本未予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就前揭十二枚偽造之印文宣告沒收之。另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論罪法文曾載有被告係犯有第二百十四條等語,惟綜觀全聲請意旨及其所附錄之法文,該第二百十四條之記載,顯然係第二百十條之誤繕,附此說明。至於聲請人雖具體求刑有期徒刑二月,惟審酌被告逃漏稅捐達四十萬餘元之鉅,聲請人竟求處被告觸犯法文之最低刑度,容有未洽,併此指明。

二、刑法第四十一條原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壹日,易科罰金。」,惟該條文業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為(第一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壹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二項):「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並於九十年一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舊法時期,比較新舊法結果,以新法對被告有利之易科罰金,自應適用新法,併此指明。查被告二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二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且犯後坦承犯行,深知悔悟,本院認其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王 漢 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林 柑 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二四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