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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五七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許兆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五七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0六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甲○○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肆年。扣案之盜版「明成皇后」錄影帶壹佰伍拾捲及盜版「成吉思汗」VCD光碟陸拾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法 官 許 兆 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洪 麗 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五七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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