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五七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五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0六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甲○○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肆年。扣案之盜版「明成皇后」錄影帶壹佰伍拾捲及盜版「成吉思汗」VCD光碟陸拾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