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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三六四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三六四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朱 美 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
  四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  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三六四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