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三六四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三六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 四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 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