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4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40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之罪、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及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另被告甲○○所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恐嚇取財案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及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同年四月十三日延長羈押。茲經言詞辯論終結,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判處被告甲○○「共同連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處有期徒刑參年。又共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足認其連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恐嚇犯行事證明確,本院茲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訊問被告後,認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案雖經判處罪刑,然尚未確定,仍難解免其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被告甲○○前又係遭拘提到案、前揭羈押原因事實現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