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20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嘉簡字第2019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3樓3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7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七行「安非他命」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嘉義簡易庭法 官 林青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