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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9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9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八0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分別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而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尚未執行等情,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其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分別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併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貳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1項3 │刑法第320條3項 ││ │款 │ │├───────┼────────┼────────┤│ 犯 罪 日 期 │96年3月19日 │96年3月20日 │├───┬───┼────────┼────────┤│偵 及│機 關│嘉義地檢 │嘉義地檢 ││查 年│ │ │ ││案 度│年字號│96年度偵字第2595│96年度偵字第2595││號 │ │號 │號 │├───┼───┼────────┼────────┤│ 最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後 │ │ │ ││ 事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221 │96年度易字第221 ││ 實 │ │號 │號 ││ 審 ├───┼────────┼────────┤│ │判 決│96年6月29日 │96年6月29日 ││ │日 期│ │ │├───┼───┼────────┼────────┤│ 確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定 │ │ │ ││ 日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221 │96年度易字第221 ││ 期 │ │號 │號 ││ ├───┼────────┼────────┤│ │確 定│96年7月26日 │96年7月26日 ││ │日 期│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減刑條例第2 │符合減刑條例第2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1項3款 │條1項3款 ││條例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有期徒刑壹月,如││ │伍日,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新臺││ │,以新臺幣壹仟元│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 │├───────┼────────┼────────┤│ 附 註│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9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