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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0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蔡廷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0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2045號)

,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與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已確定在案。其如附表所列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2、4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各餘罪,雖依同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惟附表編號1、2減得之刑應與附表編號3之罪所處之刑,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3之罪並經定執行刑八年二月確定,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被告前案紀錄表、減刑受刑人名冊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可憑。其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另附表所示編號3之罪,屬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列之罪,宣告刑逾一年六月,自不予減刑。又附表編號1、2、3等三罪,合於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減刑如附表編號1、2、4所示,附表編號1、2減得之刑併與附表編號4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併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三十六年六月十七日院解字第三四九九號解釋參照)。至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執行,附予敍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4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 │ │條例 │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柒年│有期徒刑壹年││ │ │ │陸月 │肆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217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2 │ │條例第4條2項│條例第10條2 ││ │項 │ │ │項 │├───────┼──────┼──────┼──────┼──────┤│ 犯 罪 日 期 │88年4月1日前│88年8月11日 │88年5月11日 │90年5月24日 ││ │四日內起至88│ │ │16時10分前96││ │年8月11日 │ │ │小時內某時 │├───┬───┼──────┼──────┼──────┼──────┤│偵 及│機 關│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查 年│ │檢察署88年偵│檢察署88年偵│檢察署88年偵│檢察署90年毒││案 度│年字號│緝字第220號 │字第5671號 │字第5362號 │偵字第717號 ││號 │ │ │ │ │ │├───┼───┼──────┼──────┼──────┼──────┤│ │法 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 最 │ │ │ │ │ ││ 後 │案 號│88年度易字第│88年度易字第│88年度訴字第│90年度易字第││ 事 │ │1042號 │1027號 │543號 │629號 ││ 實 ├───┼──────┼──────┼──────┼──────┤│ 審 │判 決│88年10月20日│88年10月1日 │89年7月4日 │90年8月14日 ││ │日 期│ │ │ │ │├───┼───┼──────┼──────┼──────┼──────┤│ │法 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確 ├───┼──────┼──────┼──────┼──────┤│ 定 │案 號│88年度易字第│88年度易字第│88年度訴字第│90年度易字第││ 日 │ │1042號 │1027號 │543號 │629號 ││ 期 ├───┼──────┼──────┼──────┼──────┤│ │確 定│88年11月15日│88年12月9日 │89年7月24日 │90年9月3日 ││ │日 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 2條1項3款 │ 2條1項3款 │ 不符合 │ 2條1項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柒年│有期徒刑捌月││權期間或罰金額│ │又拾伍日 │陸月 │ │├───────┼──────┼──────┼──────┼──────┤│ 附 註│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廷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琪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02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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