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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王慧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98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在案,目前尚在執行中,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分別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併依原確定判決所爰引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又關於罪犯赦免減刑令之適用,固應以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為標準,無比較新舊法律變更而擇其較輕者加以適用之餘地(司法院36年6月17日院解字第3499號解釋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後,固已逾有期徒刑6月,惟因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1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因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固係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之後,惟因與附表一編號1、4所示2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參諸前開說明,本裁定所定執行刑固已逾有期徒刑6月,自仍得諭知易科罰金。按數罪併罰有2以上裁判,其易刑折算標準不同,均已確定,減刑後合併定執行刑時,其易刑之折算標準,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意旨,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定之,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點定有明文,是以如附表編號1、4之行為時因係在舊法時期,依前開說明,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以銀元100元、200元、300元折算1日),而附表編號2、3該次犯行則係在新法生效施行之後(95年7月5日),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新台幣1000元、2000元及3000元,致易刑折算標準不同,參照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點之規定,其易刑之折算標準,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意旨,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定之,因此,本裁定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併此敘明。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原確定判決所為沒收之諭知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按原確定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3條之1第3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4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竊盜罪 │詐欺罪 ││ │品罪 │品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39條 ││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1項第3款 │第1項 ││ │1項 │1項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2月22日 │95年7月4日 │95年7月8日 │95年6月20日 │├───┬───┼──────┼──────┼──────┼──────┤│偵 及│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查 年│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案 度│年字號│95年度毒偵字│95年度毒偵字│95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號 │ │第626號、694│第743號 │5543號 │1387號 ││ │ │號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 最 │ │法院95年度訴│法院95年度訴│法院95年度易│法院96年度嘉││ 後 │案 號│字第428號 │字第534號 │字第421號 │簡字第461號 ││ 事 │ │ │ │ │ ││ ├───┼──────┼──────┼──────┼──────┤│ 實 │判 決│95年8月25日 │95年8月30日 │95年9月25日 │96年3月30日 ││ 審 │日 期│ │ │ │ │├───┼───┼──────┼──────┼──────┼──────┤│ │法 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 確 ├───┼──────┼──────┼──────┼──────┤│ 定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易字第│96年度嘉簡字││ 日 │ │428號 │534號 │421號 │第461號 ││ 期 ├───┼──────┼──────┼──────┼──────┤│ │確 定│95年9月11日 │95年9月18日 │95年10月26日│96年4月26日 ││ │日 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 │ 2條1項3款 │ 2條1項3款 │ 2條1項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貳月││權期間或罰金額│ │ │又拾伍日 │又拾伍日 │├───────┼──────┼──────┼──────┼──────┤│ 附 註│1、2、3、4原│ │ │ ││ │由本院96年度│ │ │ ││ │聲字第483號 │ │ │ ││ │定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貳年肆月│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慧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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