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585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嘉簡字第58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收受贓物,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証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於犯罪時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罰金之最低度,依新法第33條第5款業已提高。比較修正前後之罰金最低度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及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 條第1項、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嘉義刑事簡易庭 法 官 黃 義 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侯 麗 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585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