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7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許進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75號),

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聲請減刑等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已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各罪,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嗣該二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九九九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確定,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判決、裁定、減刑受刑人名冊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可憑。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及第三百四十條第一項之常業詐欺罪,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併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又十五日(三十六年六月十七日院解字第三四九九號解釋參照)。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4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 │ ││ │ │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40條刑法第340條 │ 法 條 項 款│ 法 條 項 款││ │ │ │ │ │├───────┼──────┼──────┼──────┼──────┤│ 犯 罪 日 期 │93年3月31日 │94年1月18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偵 及│機 關│嘉義地檢93年│嘉義地檢94年│ 法院檢察署 │ 法院檢察署││查 年│ │度偵緝字第 │年度偵字第 │ │ ││案 度│年字號│439號 │7042號 │ │ ││號 │ │ │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法院 │ 法院 ││ 最 │ │ │ │ │ ││ 後 │案 號│94年訴字167 │95年訴字265 │ 年 字 號 │ 年 字 號 ││ 事 │ │號 │號 │ │ ││ │ │ │ │ │ ││ 實 ├───┼──────┼──────┼──────┼──────┤│ 審 │判 決│94年4月29日 │95年5月16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法院 │ 法院 ││ │ │ │ │ │ ││ 確 ├───┼──────┼──────┼──────┼──────┤│ 定 │案 號│94年訴字167 │95年訴265字 │ 年 字 號 │ 年 字 號 ││ 日 │ │號 │號 │ │ ││ 期 ├───┼──────┼──────┼──────┼──────┤│ │確 定│94年6月6日 │95年5月16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日 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 2條1項3款 │ 2條1項3款 │ 條 項 款│ 條 項 款││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捌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附 註│嘉義地檢94年│嘉義地檢95年│ │ ││ │度執字第1439│度執字第1566│ │ ││ │號 │號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進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銷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