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7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73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弄10號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項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項及同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罪嫌,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同案被告乙○○之證詞、證人即被害人丁○○、丙○○之證詞附卷可稽,是其涉犯上開罪名嫌疑確屬重大,並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而被告前已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佐,其供承係為支應購買毒品花費始犯本案搶奪犯行,故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一月九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