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交簡字第60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嘉交簡字第605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嘉義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39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被告因一過失行為致告訴人2人受傷,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又被告於犯罪未被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犯罪,而接受裁判等情,有前揭自首情形紀錄表可稽,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自首之要件,爰依法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未注意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駛入來車道而肇事所違反之注意義務及其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及肇事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黃義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