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109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嘉簡字第1093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署押「曹家銘」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署押係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偽造「曹家銘」之署押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