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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1093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嘉簡字第1093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署押「曹家銘」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署押係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偽造「曹家銘」之署押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1093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