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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交簡字第86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林信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嘉交簡字第86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18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林信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交簡字第862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