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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6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王慧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4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判決(97年度易字第46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97年11月11日寄存於上訴人即被告甲○○住所地台南市○○區○○街554號之警察機關即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存卷可參,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已於同年月22日發生送達被告之效力。關於上訴人對該判決之上訴期間,自97年11月22日送達翌日即同年月23日起算10日,加計在途期間4日(嘉義市至台南市),原至同年12月6日屆滿,惟因該末日(97年12月6日,週六)及翌日(週日)俱為例假日,以次日即同年12月8日代之,乃上訴人遲至於97年12月15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66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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