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7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72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更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減刑確定,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定其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