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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簡字第142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許進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嘉簡字第1428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3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被告甲○○於警詢時雖辯稱自九十六年九月以後就未再施用第二級毒品云云,惟查:

㈠被告於九十八年七月二日十五時十五分許,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經警採尿鑑定結果,其尿液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此有採尿同意書、被告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乙紙可證(見警卷第四至六頁)。按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百分之七十於二十四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百分之九十於九十六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由於目前國內尿液中甲基安非他命之檢驗僅為鑑定其是否呈陽性反應,尚未定其含量,且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陽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文獻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四日,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八十一年二月八日藥檢壹字第00一一五六號函可憑,是被告如未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其尿液應無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之情形,足見被告確有於九十八年七月二日十五時十五分許採尿前之四日內(應扣除被告在警察局接受採尿不可能施用毒品之時間),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要無疑義。

㈡次按「尿液毒品檢驗,若能使用先進之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則可完全排除偽陽性之干擾,為目前最具公信力的檢驗方法」,為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發技㈠字第八七0七四五七四號函所揭示,被告之尿液既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最先進之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GC/MS)檢驗確認,上開檢驗方法既可完全排除偽陽性之干擾,則該公司之檢驗結果自堪以採信。

㈢基上所述,被告否認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六六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事證明確,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行論罪。

㈡、被告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八六五八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三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二案接續執行至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係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前有多次吸食毒品犯行,先後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及判處罪刑確定,均不知警惕,未能戒除毒癮,復施用第二級毒品,顯乏戒絕決心,惟施用毒品係自殘性犯罪,對他人危害尚小,且被告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六月,並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許進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權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簡字第1428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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