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簡字第116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嘉簡字第1168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內有關「安非他命」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第七行贅載之「j」字應刪除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嘉義簡易庭法 官 林坤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