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3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32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2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因於97年6月25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
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
10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7年12月15日確定。
(2)因於97年11月3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9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97年12月22日
確定。
(3)因於97年6月25日,分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
兇器竊盜罪,及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
器竊盜未遂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885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月,於97年12月22日確定。
(4)因於97年8月20日,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經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8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98年1月5日
確定。
(5)因於97年6月24日,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
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交訴字第68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8月,於98年1月5日確定。
(6)因於97年7月11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7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
於98年1月5日確定。
(7)因分別於97年9月13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
97年10月3日,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經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5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6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98年5月7日確定。
(8)因於97年10月6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
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8
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
98年度上訴字第359號判決駁回上訴,於98年5月4日確定。
(9)因分別於97年6月20日、同年7月15日及同年8月21日,各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
年6月23日、同年7月15日及同年8月21日,各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8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
、8月、5月、5月、5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嗣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56號判決駁回
上訴,於98年5月4日確定。
(10)因於97年10月18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本
院以98年度嘉簡字第6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98年6月4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