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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3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卓春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638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92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41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4年10月27日釋放,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13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猶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5月15日14時40分許,經警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中午某時,在嘉義市○區○○○路365巷7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再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上揭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同日晚上某時,在上揭住處,以將海洛因置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98年5月15日14時40分許,經警持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採尿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在上揭時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各1次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8、26-27頁),且被告於98年5月15日14時40分許,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紙在卷可參(見警卷第7-8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此外,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41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4年10月27日釋放,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13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足見被告確係在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之犯行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進而施用之,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罪名有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猶不思藉機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再次施用毒品,惟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及本件施用毒品之手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按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本件被告所定應執行之刑雖逾6個月,依司法院上開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奉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38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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