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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朴簡字第25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黃明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朴簡字第259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九至十一列:「再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 ,甫於96年12月2 日執行完畢出監。」應更正為:「再於96年間因竊盜、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圳,經本院以96年度朴交簡字第93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經本院以96年度交聲減字第132號裁定減刑後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月15日,於96年12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竊盜、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朴交簡字第93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月,並經本院以96年度交聲減字第132號裁定減刑後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月15日,於96年12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尚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4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明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朴簡字第259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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