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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5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59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字第1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並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 號解釋於民國98年6 月19日公布,明揭:「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均係於前述解釋公布後所犯,受刑人為附表編號1 之行為後,刑法第41條雖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99年1 月1 日施行,惟修正後第8 項規定僅係依前揭釋字第662 號解釋意旨,回復法律正確意義之明文化規定,非屬法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逕行依現行有效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蒨 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98年8 月24日            │99年1 月20日12時40分經警│
│          │                        │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
│案號│案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8號     │99年度毒偵字第353號     │
├──┼──┼────────────┼────────────┤
│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事實│案號│99年度朴簡字第48號      │99年度朴簡字第79號      │
│    ├──┼────────────┼────────────┤
│審  │判決│99年2月26日             │99年3月31日             │
│    │日期│                        │                        │
├──┼──┼────────────┼────────────┤
│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判決│案號│99年度朴簡字第48號      │99年度朴簡字第79號      │
│    ├──┼────────────┼────────────┤
│    │確定│99年3月18日             │99年4月22日             │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59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