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3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王慧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7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9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搶奪案件被羈押在看守所,然被告對於犯行深感悔悟,且家中尚有年邁祖父、母與父親,尤其父親近年身體欠佳又患有心血管疾病,需靠藥物控制病情,並提出診斷證明書1紙供本院參酌。因而懇請在被告確定入監執行前,能以限制住居代替繳交保證金之方式,讓被告能在家中照顧年邁祖父母及父親,並有充足時間辦理申請父親住院動手術之手續並籌措費用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定有明文,又按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另亦有刑事執行保全之目的(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40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所犯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由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日因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裁定羈押,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規範之預防性羈押,係針對具高度再犯之虞犯罪,為免於社會大眾受到侵害而設,被告自承其甫於98年10月12日假釋出獄,假釋期間因工作不順遂而再度犯案。本院審酌被告前案即因強盜、搶奪案件經入監執行,甫經假釋出監,竟再犯本件搶奪案件,已堪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而使社會大眾受到侵害之虞,因認原羈押被告之原因依舊存在,亦無法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干預權利較輕微之手段,替代羈押,仍有羈押必要,再者,聲請意旨亦未提出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規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所述理由並非本院所得審酌之停止羈押事由,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慧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3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