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9號

返還擔保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9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許家軒
相對人
李明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3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1期中央登錄債券面額合計新臺幣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移轉登記等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3年度全字第11號民事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1期中央登錄債券面額合計新臺幣伍拾萬元為擔保物,並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3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假處分執行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返還前開擔保物等語。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有規定。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39號提存書、與同意書、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等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03年度全字第11號、103年度存字第139號等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故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末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前段著有規定。查本件聲請既不徵收費用,於程序中復無其他程序費用之問題,從而本件自無程序費用負擔裁判之問題,併予敘明。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9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