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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全字第11號

聲請假扣押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全字第11號

債權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劉和然(局長)
債務人
黃有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叁仟壹佰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叁仟壹佰萬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同額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次按,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行政執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因非法處理並將事業廢物堆置於新北市○○區○○○00號附近土地,經債權人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以北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命限期改善後,經另一債務人凱倫金屬有限公司於103年11月24日函請展延,債權人於103年12月2日以北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除同意展延,並表明若債務人屆期仍不為清除處理,債權人將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及衍生之必要費用,該函文並有依法送達債務人,因債務人屆期仍未處理,債權人將代為清除處理,而依債權人請訴外人承昌銅業股份有限公司、佛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報價結果,採較低之清除、處理費31元/公斤為準,依債務人前曾提出而由債權人以103年9月23日北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核備之處置計畫書概估廢棄物數量約1千公噸為計算後,預估代為清理廢棄物之經費為3千1百萬元(31元×1,000,000公斤=31,000,000元),為防止債務人隱匿或移轉財產造成將來有強制執行和甚難執行之可能,以逃避非法棄置場址清除處理責任,影響環境甚鉅,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免提供擔保,將債務人所有財產於3千1百萬元之債權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財產為假扣押,就其主張對債務人有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原因,業據其提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債權人103年12月2日函暨送達證書等件影本在卷,可認為已經釋明。

四、其次,所謂不能強制執行,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情形等皆屬之;所謂恐難執行,如債務人將移住遠方或逃匿,且若債務人對債權人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拒絕給付,並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現存財產之價值相較於債權人請求之債權至為懸殊,而有不能或不足清償之虞,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參照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232號民事判例、98年度臺抗字第746號民事裁定要旨)。本件債權人所舉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假扣押原因,以預估廢棄物清理費用達3千1百萬元,顯非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上載其現有財產價值暨98至102年間並無所得資料之資力所能負擔,有債務人98至102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必要費用估算報價單、廢棄物處置計畫書等件影本在卷可資比對,債權人請求之債權金額確遠高於債務人目前之資力,且債權人就同一公法上金錢給付固亦得向訴外人凱倫金屬企業有限公司追償,以該公司登記資本額為1千2百萬元,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份附卷可稽,縱使以該資本額做為該公司可能償還之數額而予以扣除,餘額與債務人之前述資力相較仍至為懸殊,是債權人據此主張債權人有不能或不足清償之虞,依一般社會通念堪認有為相當釋明,債權人之上開聲請,自應准許之。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97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全字第11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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