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1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王德麟蔡紹良詹日賢

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本院103年度全字第11號案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全字第11號假扣押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惟於民國103年4月11日提出訴訟救助狀,聲稱:「為聲請訴訟救助。主旨:請求鈞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核准暫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等語,因其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未據提出保證書以代之,自難認已符合上開聲請之要件,經本院103年4月29日103年度救字第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因其未提起抗告,已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核閱屬實。

三、聲請人就上開103年度全字第11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迄未繳納裁判費,嗣又於103年6月19日提出訴訟救助狀,聲稱:「為聲請訴訟救助。主旨:⑴請求鈞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全字第11號准予暫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⑵請求回復原狀。說明:⑴依法無據聯手綁架聲請人經濟財產自由權,強迫完全無法經營智慧財產權之利益損失。⑵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22條、司法院釋字第55號解釋、第486號解釋、1964年海牙統一國際商品買賣法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人格自由權。」等語,此外,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未據提出保證書以代之,自難認已符合上開聲請之要件。另本院依職權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苗栗分會結果,聲請人並未向各該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有該苗栗分會103年6月24日法扶苗字第10300058號函、板橋分會103年6月25日8法扶板字第103TU0000328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亦無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應准予扶助之情事。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14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