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8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8號

聲請人
楊廷儇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35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83,395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875號(併入106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債務執行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7年度嘉簡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83,395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35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而前開債務執行事件業經債權人即本件相對人撤回強制執行而終結,故前開供擔保之原因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返還前開擔保金等語。

二、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有明定。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有其所提本院107年度存字第354號提存書與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在卷可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875號、106年度司執字第31856號107年度嘉簡聲字第31號、107年度存字第354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6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末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前段著有規定。查本件聲請既不徵收費用,於程序中復無其他程序費用之問題,從而本件自無程序費用負擔裁判之問題,併予敘明。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8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