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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簡字第1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王昌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簡字第1號

原告
錢濟時
被告
陳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原為夫妻,被告於民國104年11月間出售婚後財產即不動產,獲得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70萬元,其中126萬元清償銀行貸款,尚餘144萬元,但被告將其中的93萬元,匯入訴外人曾子涵京城銀行帳戶,及對法院虛構與訴外人陳麗美有借款債務之行為,故意侵害原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惡意存在,兩造間之婚姻關係已消滅,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即46萬5,000元(計算式:930,000元÷2),經原告催討,被告置之不理,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6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前於106年4月間對被告訴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即一審即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35號審理後於107年3月30日將原告之訴駁回,原告又再度興訴,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應駁回本次起訴;縱使認為原告得重行起訴,但原告離棄妻兒十餘年,對建物房貸減少無任何助益,應免除原告之分配額為適當等語,作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兩造於77年3月27日結婚,原告於105年10月27日對被告提出離婚訴訟,嗣於105年12月6日經法院調解離婚。原告於106年4月24日向被告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本院以106年度家訴字第35號事件(引用卷證時稱一審卷)受理,原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7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於107年3月30日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原告對前開一審的駁回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07年度家上易字第12號事件(引用卷證時稱二審卷)受理,原告(即上訴人)於107年10月4日具狀撤回起訴,被告(即被上訴人)並同意原告撤回起訴,前開事件終結,並於107年10月5日確定在案等部分,經本院調取一、二審全卷核閱無誤(原告撤回起訴的書狀、被告同意原告之撤回起訴及臺南高分院通知本院系爭事件終結及確定之函文,見二審卷第183、189頁、一審卷第312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足認為真正。

四、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七、起訴違背第31條之1第2項、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26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至於前後起訴之事件是否為同一事件,應依當事人、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三個訴之要素定之,祇須前後二訴訟之訴之要素皆相同,或訴之聲明不同,惟得代用或相反者,皆為同一事件;而訴訟標的之特定,應依訴狀所載請求之旨趣及原因事實為斷。經查:

(一)依前開事證可知:原告前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72萬元及利息,本院以106年度家訴字第35號事件為其敗訴之判決(終局判決),原告(即上訴人)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臺南高分院以107年度家上易字第12號事件受理,原告於審理程序中撤回起訴,自不得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復提起同一之訴,原告又主張相同之事實,依同樣之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其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46萬5,000元及利息等部分。

(二)經核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35號事件與本件的當事人、訴之聲明(金額雖有不同,但都在請求被告給付金錢)及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均為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均相同,為同一事件,原告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既然已經一審的終局判決駁回,原告於二審時撤回起訴,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有違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2項不得更行起訴之規定,且屬無從補正,為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以裁定予以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被告不得抗告。原告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簡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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