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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7 日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家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臆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洪臆惠住居於屏東縣潮州鎮,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922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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