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事聲字第12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邱美英

聲明異議人
蔡永取
即債權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乙○○、丙○○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1年度司促字第413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第518條及第519條之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固有明文。惟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規定,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則司法事務官處理支付命令聲請事件,認債權人請求不得發支付命令,而駁回其聲請者,債權人就該駁回處分,應不得聲明不服( 包括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提出異議)。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債權人(下稱異議人)請求原因事實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及第519條第1、2項規定而提出異議,依上開規定以債權存在支付命令之異議視為起訴或調解聲請,以保護其權利促其清償給付債權人處置,以維債權人權益等語。

三、經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承辦本院111年司促字第4136號異議人請求債務人甲○○、乙○○、丙○○應給付新臺幣85萬7千元,並自民國9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發支付命令案件,認異議人對同一債權業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易字第158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乃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揆之前揭說明,異議人對該處分不得聲明不服,聲明異議人仍提出異議,顯非合法。

四、次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須「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才有上開法條規定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之效力。惟本件係「債權人」提出異議,與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不符,故異議人主張其異議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云云,顯有誤會,並不可採。本件異議人以前揭情詞提出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事聲字第12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