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254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甲○○
- 相對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者,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此裁定已於113年8月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為憑,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