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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254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寶貴

聲請人
即原告
甲○○
相對人
即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者,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此裁定已於113年8月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為憑,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254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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