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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整字第一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整字第一號

  聲 請 人(即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

        寅○○

        辰○○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丑○○
代表人
子○○

  聲 請 人(即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英屬蓋曼群島商宏偉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癸○○

  群島商宏偉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辛○○

  屬蓋曼群島商精確設備有限公司

        代表人:丁○○

  商精確設備有限公司

        代表人:子○○

  蓋曼群島商盛業五金有限公司

        代表人:壬○○

        己○○

        戊○○

  聲 請 人(即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庚○○○○○○○○○○有限公司

        代表人:丙○○

        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卯○○

        右 十 人共同.

        乙○○律師(共同送達代收人)蘇宜君律師

        右 一 人複代 理 人游啟璋律師

右聲請人因公司重整事件,聲請為重整完成之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完成。

理由

一、按公司重整人,應於重整計劃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並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重整後之公司董事、監察人於就任後,應即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並會同重整人報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公司法第三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隆五金公司)經鈞院裁定准予重整後,重整人即依法擬定並執行重整計劃,該重整計劃並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第二次關係人會議表決通過,並經鈞院於八十九年一月六日認可確定。依公司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重整計畫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日前東隆五金公司業已於重整計劃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並於重整工作完成後,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依法選任重整後之公司董事七人及監察人三人,向主管機關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業經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在案,為此依公司法第三百十條定,聲請為重整完成之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重整事件之重整計劃期限,有關公司營業之變更、公司財產之處分及減、增資之執行等程序項目,應於認可重整計劃裁定確定一年內執行,但依其性質無法於一年內完成者不在此限,業經載明於已經認可之重整計劃。而依重整人就重整工作之執行觀之:

(一)關於減資及增資計劃執行部分,東隆五金公司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申請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00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下同)十元,總額二十八億零五百七十七萬九千二百元,經該會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八九)台財證(一)第一一三四五五號函核准,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完成公司資本額變更登記;又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申請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000000000股,每股面額十元,總額十三億零二百六十八萬三千二百元,經該會於八十九年四月三十一日(八九)台財證(一)第三二七一一號函核准辦理,每股以溢價十七元發行,股款總額二十二億一千四百五十六萬一千四百四十元,該增資案已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募集完成,並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完成公司資本額之變更登記等事實,業據重整人陳報在卷,並有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

(二)又關於債權清償計劃之執行方面,則經聲請人即重整人辰○○到庭陳稱:重整債權有擔保債權部分,分為二大類,第一類彰化商銀與聯邦銀行,擔保物不處分,已經清償了百分之四十,對於尚未清償部分,東隆五金公司尚有十幾億現金,公司正常營運,會有現金進來,如此有辦法清償。第二類中華商銀部分,是處分台北一層大樓來清償,因為還未賣出,所以無法清償,但是還是給付利息,原則上是在一年內出售,但是因為還無法出售,取得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其他部分,高雄大樓已經賣出,清償花旗銀行,已經全數清償。無擔保債權部分,分為六年清償,現在只是清償利息部分,要到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才開始分期清償,又對異議部分,要到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才開始清償,那時候會辦提存,東隆五金公司還是維持重整前的經營,在嘉義市有三個廠,三個廠都還在運作,沒有擴充計劃等語甚詳。且經聲請人之代理人陳明:利息部分是發生在重整裁定以前已全部清償完畢,重整期間的利息也已經清償十三次,每月十五日清償,九十年十二月會開始清償原本。如果未按重整計劃清償,有擔保品的,可以處分擔保品,無擔保品的債權,還是由重整後的公司承受等語在卷,並提出重整債權清償資料供參(見本院九十年五月七日訊問筆錄)。再本院就重整債權清償情形,抽樣查詢結果,亦未發現有何未按重整計劃執行情形,此亦有聯邦商業銀行仁愛分行、彰化商業銀行敦化分行、荷商荷興銀行台北分行、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回函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等附卷可參。

(三)綜上,重整人所執行之上開事項,與本件重整計劃所定重整期限內應執行之事項,經核尚無不符,聲請人主張重整人已於重整計劃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應堪採信。

四、次查,聲請人主張重整人於重整完成後,已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並依法選任重整後之公司董事七人及監察人三人,向主管機關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業經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在案等事實,業據其提出重整人會議議事錄、東隆五金公司八十九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議事錄、經濟部函、經濟部公司執照、東隆五金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件為證。從而,聲請人聲請為東隆五金公司重整完成之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公司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羅秀緞

~B 書記官 沈秀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公告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整字第一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重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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