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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三號

交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三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嘉義

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七三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上訴人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以前提出之書狀或到庭之陳述,略稱:

一、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上訴人於嘉義縣梅山鄉○○段一五0四、一五0四之二、一五0四之三、一五0四之四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搭建鐵皮屋販售檳榔,迄今已近十八年之久,在此生兒育女,養家糊口,期間亦曾多方向被上訴人承租,均不得其門而入,希能向被上訴人購買系爭土地。上訴人使用系爭土地已近十八年之久,是否可謂和平占用?是否有權優先購買或承租?被上訴人為何僅向上訴人請求交還土地,而不向其他占用人請求?

三、證據: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駁回上訴。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系爭土地之面積小,依被上訴人之內規,一定要出售予相鄰土地之所有權人,無法出售予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是否將土地出售予上訴人,係另一法律關係,與上訴人有無合法占用權源無涉。

三、證據: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

理由

一、上訴人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被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系爭土地為其所有,上訴人未經其同意,占用系爭土地如原判決附圖代號A、B、C、D部分土地,面積合計三二.七二平方公尺,並在其上搭建鐵皮屋,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拆除前開地上物,交還土地等語。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惟辯稱:已占有使用系爭土地近十八年之久,願向被上訴人購買占用部分之土地等語。

三、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為其所有,被上訴人占有系爭土地,並於其上搭建建鐵皮造地上物,其位置及面積詳如原判決附圖代號A、B、C、D所示之事實,業據被上訴人於原審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四份(原審卷第七、八、五六、五七頁)、地籍圖謄本一份(原審卷第九頁)為證,復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並經原審會同地政人員到場勘驗屬實,分別製有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原審卷二六至二九頁)及複丈成果圖(即原判決附圖)附於原審卷可稽,堪信被上訴人之主張為真實。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系爭土地既為被上訴人所有,上訴人占有使用系爭土地如有合法之法律上權源,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自應由上訴人負舉證之責任。惟上訴人迄未主張其占有使用系爭土地有何正當之法律權源,上訴人辯稱:其使用系爭土地已近十八年等語,縱屬實,要不因此即認其有權占有使用系爭土地,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為無權占有,自可採信。

四、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上訴人既無權占有使用系爭土地如原判決附圖代號A、B、C、D所示,被上訴人依前開規定請求上訴人應將系爭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A、B、C、D部分所示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交還被上訴人,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至於上訴人是否有權優先購買或承租?被上訴人為何僅向上訴人請求交還土地,而不向其他占用人請求等情,均與本案無關,無加以一一論述之必要。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林 以 長~B法官 蕭 道 隆~B法官 黃 渙 文

~B書 記 官 馮 澤 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三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交還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