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35號
- 原告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訴訟代理人
- 蔡佳和
- 被告
- 鄧喬毓
- 被告
- 鄧鐘榮
- 被告
- 鄧文衍
- 被告
- 鄧日美
- 被告
- 鄧美運
-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 凌家玉
被 代位人 鄧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塗銷繼承登記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5月5日裁定在該民事案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經調閱本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塗銷繼承登記事件卷宗全卷屬實,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