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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3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鄭媛禎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鐘福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鐘福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福中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號解釋及第662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245號、第3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等情,有前揭確定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填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存卷可證。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揭規定及裁判意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從而,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徵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表示稱:無意見等語,分別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受刑人回覆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鐘福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媛禎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3月 ②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3月 ②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①109年11月17日 ②109年11月21日 109年11月7日 ①109年11月15日 ②109年12月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35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13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6、4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5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13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30號  判決日 110年1月20日 110年2月23日 110年3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5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13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30號  確定日 110年2月23日 110年3月30日 110年4月20日 備      註  ①編號1至8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②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41號  ①編號1至8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51號  ①編號1至8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2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2月5日 109年12月24日 110年1月2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15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24、127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47號 110年度易字第179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138號  判決日 110年3月22日 110年4月30日 110年6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47號 110年度易字第179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138號  確定日 110年4月20日 110年5月25日 110年7月20日 備      註  ①編號1至8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26號  ①編號1至8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892號  ①編號1至8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823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3月 ②有期徒刑3月 ③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①110年1月27日 ②110年2月9日 ③110年2月19日 110年1月28日 ①109年12月19日 ②110年1月2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90、4470、435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49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81、1770、1771、1774、2063、2221、2222、2223、2224、2225、2232、2582、2653、2674、2675、2676、27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601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633號 110年度易字第245號、第318號  判決日 110年6月29日 110年7月9日 110年7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601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633號 110年度易字第245號、第318號  確定日 110年8月3日 110年8月11日 110年12月21日 備      註  ①編號1至8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②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01號 ①編號1至8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②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57號  ①編號9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37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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