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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35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羅紫庭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被告
鄧喬毓
被告
鄧鐘榮
被告
鄧文衍
被告
鄧日美
被告
鄧美運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凌家玉

被 代位人 鄧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塗銷繼承登記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5月5日裁定在該民事案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經調閱本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塗銷繼承登記事件卷宗全卷屬實,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35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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