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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66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廖政勝

聲請人
張敏盛
即原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8號裁定移送,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起訴狀之主張及卷附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有罪之犯罪事實,原告匯款至被告指示帳戶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是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00,000元,其中90,000元部分非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元,其中90,0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662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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