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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聲字第23號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孫偲綺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蔡佳純

輔 助 人 蔡玉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廖俊毓、陳靜宜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本院114年度嘉簡聲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又抗告人既為受輔助宣告人,其提起抗告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應經輔助人之同意,始生效力,且依民事訴訟法第45條之1規定,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是抗告人之抗告,應經輔助人之書面同意,本件抗告既未據提出該書面證明,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聲字第23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