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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交簡字第一九二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交簡字第一九二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審酌被告於駕照遭吊扣期間,仍酒後駕「大貨車」行駛國道,已經增添危險性,經攔檢測試酒精濃度竟高達一.二0毫克;而於八十年間還有駕駛業務傷害案件,經法院不受理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可見其駕車對生命、財產造成之高危險萬不可低估,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交簡字第一九二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