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交簡字第七四一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管安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交簡字第七四一號

聲請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五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查被告前曾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間,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確定,並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四  日

法 官 管安露

                   書記官 顏宗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交簡字第七四一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