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6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694號
- 被告
- 陳清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50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清勇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猶不知悔悟,戒慎約束自己之行為,復犯本次竊盜罪行,應予非難,兼衡及本案所竊香爐1具,價值約新台幣25,000元,幸經尋獲發還被害人,所生損害非鉅,兼衡被告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