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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69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694號

被告
陳清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50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清勇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猶不知悔悟,戒慎約束自己之行為,復犯本次竊盜罪行,應予非難,兼衡及本案所竊香爐1具,價值約新台幣25,000元,幸經尋獲發還被害人,所生損害非鉅,兼衡被告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楊曉惠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694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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