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4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46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詹鈞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1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詹鈞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應更正為「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詹鈞智前於中華民國(下同)102年3月間先後二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仍不知警惕,三犯相同罪名之本案,顯見並無因法律制裁後而生誠心悔過之意,量刑自不宜從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