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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0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90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鈞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3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鈞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鈞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187號、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7 至9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4 至6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惟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是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9 月6 日訊問受刑人之執行筆錄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7之罪刑,業經本院於10 2年10月31日,以102 年度聲字第396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該裁定並於102 年11月12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2 年2 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詹鈞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 │102年4月11日 │102年4月9日 │102 年3 月15日晚上8 時42││ │ │ │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 │ │ │內某時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 │102年度偵字第9041號 │102年度偵字第9041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1275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327號 │102年度易字第1327號 │102年度豐簡字第349號 ││實├───┼────────────┼────────────┼────────────┤│審│判決日│102年6月14日 │102年6月14日 │102年6月24日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327號 │102年度易字第1327號 │102年度豐簡字第349號 ││決├───┼────────────┼────────────┼────────────┤│ │確定日│102年7月17日 │102年7月17日 │102年7月21日 │├─┴───┼────────────┼────────────┼────────────┤│是否為得易│是 │是 │是 ││科罰金之案│ │ │ ││件 │ │ │ │├─────┼────────────┼────────────┼────────────┤│備 註│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執字第8760號。 │ 102年度執字第8760號。 │ 102年度執字第8703號。 ││ │②編號1 至7 定應執行刑為│②編號1 至7 定應執行刑為│②編號1 至7 定應執行刑為││ │ 有期徒刑1年6月。 │ 有期徒刑1年6月。 │ 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性自主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2年3月12日至21日間 │102年3月12日至21日間 │102年3月12日至21日間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 │102年度偵字第7918號 │102年度偵字第7918號 │102年度偵字第7918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侵訴字第128號 │102年度侵訴字第128號 │102年度侵訴字第128號 ││實├───┼────────────┼────────────┼────────────┤│審│判決日│102年7月8日 │102年7月8日 │102年7月8日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2年度侵訴字第128號 │102年度侵訴字第128號 │102年度侵訴字第128號 ││決├───┼────────────┼────────────┼────────────┤│ │確定日│102年8月5日 │102年8月5日 │102年8月5日 │├─┴───┼────────────┼────────────┼────────────┤│是否為得易│否 │否 │否 ││科罰金之案│ │ │ ││件 │ │ │ │├─────┼────────────┼────────────┼────────────┤│備 註│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執字第9365號。 │ 102年度執字第9365號。 │ 102年度執字第9365號。 ││ │②編號1 至7 定應執行刑為│②編號1 至7 定應執行刑為│②編號1 至7 定應執行刑為││ │ 有期徒刑1年6月。 │ 有期徒刑1年6月。 │ 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7 │ 8 │ 9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 │102年3月20日 │102年3月27日 │102年4月10日或11日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1651號 │102年度偵字第12156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1896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豐簡第402號 │102年度易字第2080號 │102年度豐簡字第468號 ││實├───┼────────────┼────────────┼────────────┤│審│判決日│102年7月24日 │102年8月15日 │102年9月9日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2年度豐簡第402號 │102年度易字第2080號 │102年度豐簡字第468號 ││決├───┼────────────┼────────────┼────────────┤│ │確定日│102年8月28日 │102年11月7日 │102年1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是 │是 │是 ││科罰金之案│ │ │ ││件 │ │ │ │├─────┼────────────┼────────────┼────────────┤│備 註│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2年度執字第9606號。 │102年度執字第12742號 │102年度執字第13549號 ││ │②編號1 至7 定應執行刑為│ │ ││ │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段奇琬

書 記 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09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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