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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34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34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鈞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1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詹鈞智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詹鈞智前有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之刑事紀錄,仍無法戒絕毒癮,復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所為殊不足取;惟以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並未因此危害他人,所生損害不大,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暨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黃文進

書記官 楊金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349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