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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46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46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鈞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1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詹鈞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應更正為「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詹鈞智前於中華民國(下同)102年3月間先後二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仍不知警惕,三犯相同罪名之本案,顯見並無因法律制裁後而生誠心悔過之意,量刑自不宜從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468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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