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5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54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愛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2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愛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另被告謝塗明部分因告訴人謝張娟媛撤回告訴,將移本院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二、核被告李愛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可,惟其不知自我約束,無視謝塗明為有配偶之人,率爾與其相姦,破壞家庭秩序和諧,有違社會善良風俗,亦造成告訴人謝張娟媛身心痛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事後始終未獲告訴人之諒解,亦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