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4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45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永發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更正為「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